第一(yī)部分 招商引資優惠政策
涉及四川招商引資的(de)優惠政策主要有三大類:一(yī)是有關西部大開發的(de)優惠政策。二是有關國家級開發區的(de)優惠政策。三是我省結合自(zì)身實際制定的(de)在四川省內(nèi)施行的(de)優惠政策。
一(yī)、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
(一(yī))稅收優惠政策
1.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、耕地(dì)占用稅、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。具體內(nèi)容見表1。
表1 西部大開發的(de)稅收優惠政策(詳見财稅〔2001〕202号)
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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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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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享受的(de)優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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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部、東部相應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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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所得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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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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鼓勵類産業企業
(産業目錄參見第二部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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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—2010年(nián)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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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般為(wèi)3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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減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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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辦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
郵政、廣播電視(shì)企業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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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開始生産經營起,第1—2年(nián)免稅,第3—5年(nián)減半征收(外企經營期需在10年(nián)以上并從獲利年(nián)度起執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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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此優惠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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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族自(zì)治地(dì)方
經省人民政府批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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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(nèi)資企業可(kě)以定期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;
外商投資企業可(kě)以減征或免征地(dì)方所得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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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(kě)減免
地(dì)方所得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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耕地(dì)占用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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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路建設中
國道(dào)、省道(dào)建設用地(dì)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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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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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此優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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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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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(nèi)資鼓勵類産業的(de)項目,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(de)項目,在投資總額內(nèi)進口的(de)自(zì)用設備4
(産業目錄參見第二部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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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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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(nèi)資鼓勵類産業項目,可(kě)免征。
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項目滿足一(yī)定條件5可(kě)免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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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釋:
1.交通限從事公路、鐵路、航空、港口、碼頭運營和(hé)管道(dào)運輸企業;電力限從事電力運營企業;水利限從事江河、湖泊綜合治理(lǐ)、防洪除澇、灌溉、洪水、水資源保護、水電發電、水土保持、河道(dào)疏浚、河海堤防建設等開發水利、防治水害的(de)企業;郵政限從事郵政運營企業;廣播電視(shì)限從事廣播電視(shì)運營企業。上述項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%以上方可(kě)享受優惠。
2.中部、東部外商投資交通、電力、水利生産性項目,可(kě)按外商投資“生産性企業”的(de)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(詳見表3)。
3.限公路線路、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占用耕地(dì)。
4.《國內(nèi)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(de)進口商品目錄(2000年(nián)修訂)》和(hé)《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(de)進口商品目錄》所列商品除外。
5.“一(yī)定條件”指産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轉讓技術等(詳見表4)。中部地(dì)區外資優勢産業項目,享受外資鼓勵類産業項目的(de)關稅減免優惠(詳見表4)。
2.與中東部地(dì)區的(de)比較。由上表可(kě)見,投資于西部的(de)國家鼓勵類産業(産業目錄參見第二部分)和(hé)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郵政、廣播電視(shì)基礎産業的(de)外來企業,其企業所得稅稅率較之中部、東部輕50%以上。此外,在企業所得稅、耕地(dì)占用稅、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的(de)減免上也享受比中部、東部優惠的(de)政策。
(二)土地(dì)優惠政策
1.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國有荒山、荒地(dì)等未利用地(dì)依法出讓給單位或個人進行造林、種草(cǎo)等生态建設的(de),可(kě)以減免土地(dì)出讓金,土地(dì)使用權50年(nián)不變;達到出讓合同約定的(de)投資金額并符合生态建設條件的(de),土地(dì)使用權可(kě)以依法轉讓、出租、抵押;土地(dì)使用權期限屆滿後,可(kě)申請續期。
2.與中東部的(de)比較。以上優惠是國家對西部地(dì)區的(de)專項扶持政策,中東部地(dì)區省市不享受。
(三)礦産資源優惠政策。
1.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
(1)勘查、開采礦産資源符合下列條件的(de),可(kě)以申請減免探礦權使用費、采礦權使用費:富鐵礦、優質錳礦、鉻鐵礦、銅、鉀鹽、鉑族金屬、地(dì)下水等礦産資源勘查、開發,大中型礦山企業為(wèi)尋找接替資源申請的(de)勘查、開發。兩項費用在勘查或礦山投産第1年(nián)免繳,第2至第3年(nián)減繳50%,第4至第7年(nián)減繳25%(開采礦山的(de),閉坑當年(nián)可(kě)以免繳)。
(2)探礦後依法開采的(de),允許将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産,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。
(3)外商從事非油氣礦産資源勘查開采,享受免繳探礦權、采礦權使用費1年(nián),減半繳納探礦權、采礦權使用費2年(nián)的(de)政策。外商從事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》中鼓勵類非油氣礦産資源開采,享受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5年(nián)的(de)政策。
2.與中東部的(de)比較。以上優惠是國家對西部地(dì)區的(de)專項扶持政策,中東部地(dì)區省市不享受。
(四)放寬利用外資條件。
1.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
(1)将外商對銀行、商業零售企業投資的(de)試點,中外合資外貿公司的(de)試點擴大到西部地(dì)區中心城市(直轄市、省會城市和(hé)自(zì)治區首府城市)。對外資在西部地(dì)區經營人民币業務、設立保險機構、興辦中外合資旅行社、會計師事務所、律師事務所等予以一(yī)定優惠(詳見國辦發〔2001〕73号第39條)。
(2)對外商投資西部地(dì)區商業項目,經營年(nián)限可(kě)放寬至40年(nián);對外商投資西部對外貿易公司項目,注冊資本可(kě)放寬至3000萬元。
(3)對外商投資西部地(dì)區基礎設施和(hé)優勢産業項目,适當放寬國內(nèi)銀行提供固定資産投資人民币貸款的(de)比例,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一(yī)般放寬到中方出資比例的(de)120%,外商獨資項目擴大到外方注冊資本的(de)100%。對滿足一(yī)定條件的(de)鼓勵類項目(參見第二部分及國辦發〔2001〕73号第43條),可(kě)不受上述比例限制。
2.與中東部的(de)比較。
中東部地(dì)區已有外商對銀行業、零售業等投資的(de)試點,允許在西部地(dì)區進行相應的(de)試點是加快西部地(dì)區開放步伐,對中東部地(dì)區的(de)跟進。
對外商投資西部地(dì)區商業項目,經營年(nián)限放寬至40年(nián),比東部地(dì)區延長(cháng)10年(nián);對外商投資西部對外貿易公司項目,注冊資本放寬至3000萬元,比東部地(dì)區降低(dī)2000萬元。
二、國家級開發區優惠政策
四川有國家級開發區5個,其中高(gāo)新技術産業開發區2個,經濟技術開發區1個,出口加工區2個。此外,成都高(gāo)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(nèi)還設有海峽兩岸科技産業園。國家級開發區實行的(de)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稅收上。出口加工區實行的(de)優惠政策還體現在從采購、生産到出口的(de)各個環節。
(一(yī))國家級開發區稅收優惠政策。
1.外商投資企業。
(1)主要稅收優惠政策。國家級開發區內(nèi)的(de)外商投資企業,除享受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(de)稅收優惠政策外,還享受國家級開發區所特有的(de)低(dī)稅率及減免稅優惠,詳見表2、3、4。(表2、3、4所列條款均已注明引用的(de)法規名稱或引文文号,其完整內(nèi)容請追索原文)
表2 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表
政策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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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般性規定
(全國外企普遍适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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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級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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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技術
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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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(gāo)新技術
産業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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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業所得稅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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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生産性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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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(所得稅法1)
(在成都市市區的(de)按24%,但僅限區內(nèi)從事生産經營所得,國稅發〔1992〕21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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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(限區內(nèi)從事生産經營所得,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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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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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生産性企業,屬知識、技術密集型或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且回收期長(cháng)的(de)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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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(所得稅法)
(在成都市市區的(de),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,可(kě)按15%,國稅發〔1992〕21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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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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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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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高(gāo)新技術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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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(所得稅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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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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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(國發〔1991〕1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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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産品出口企業,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,當年(nián)出口值占總産值70%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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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%
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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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
(國務院令第85号、國發〔1991〕1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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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金融機構,外商投入運營資金1000萬美元以上,且經營期10年(nián)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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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
(所得稅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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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國務院特批,按15%
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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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能源、交通、港口、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(de)其他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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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(de)中外合資經營企業,可(kě)按15%(國務院令第85号);在成都市市區的(de)能源、交通、港口建設項目,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,可(kě)按15%(國務院令第85号、國稅發〔1992〕218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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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提所得稅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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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在中國境內(nèi)沒有設立機構、場所而又來源于我國境內(nèi)的(de)利息、股息、租金、特許權使用費和(hé)其他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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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%(國發〔2000〕37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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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釋:
1.所得稅法指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外商投資企業和(hé)外國企業所得稅法》
表3 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表
政策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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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般性規定
(全國外企普遍适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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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級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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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技術
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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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(gāo)新技術
産業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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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新辦的(de)中外合資經營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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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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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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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定為(wèi)高(gāo)新技術企業且經營期在10年(nián)以上的(de),從獲利年(nián)度起,第1—2年(nián)免征企業所得稅(國發〔1991〕1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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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生産性企業(經營期10年(nián)以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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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獲利年(nián)度起,第1—2年(nián)免征,第3—5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(所得稅法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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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非生産性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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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院批準地(dì)區設立的(de)外商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10年(nián)以上的(de)金融機構,自(zì)獲利年(nián)度起,第1年(nián)免征,第2—3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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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先進技術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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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規定的(de)減免期滿後,仍為(wèi)“先進技術企業”的(de),延長(cháng)3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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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西部地(dì)區新辦交通、電力、水利、郵政、廣播電視(shì)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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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(zì)獲利年(nián)度起,第1—2年(nián)免征,第3—5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(财稅〔2001〕202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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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從事港口、碼頭建設的(de)企業,經營期15年(nián)以上的(d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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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(zì)獲利年(nián)度起,第1—5年(nián)免征,第6—10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(國務院令第8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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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從事農業、林業、牧業及經濟不發達邊境地(dì)區的(de)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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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,經國家主管稅務部門批準,可(kě)在以後的(de)10年(nián)內(nèi),繼續按應納稅款減征15—30%的(de)企業所得稅(所得稅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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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追加投資的(de)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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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》中鼓勵類項目的(de)外方,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達到規定數額的(de)3,追加投資項目所取得的(de)所得可(kě)單獨計算并享受第1—2年(nián)免征、第3—5年(nián)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(de)優惠(财稅〔2002〕56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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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.投資于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(de)技術改造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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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企業技術改造購置國産設備費用的(de)40%抵扣企業新增所得稅,5年(nián)內(nèi)抵扣有效(财稅字〔1999〕29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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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(nián)增長(cháng)10%以上(含10%)的(d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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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(de)50%抵扣當年(nián)度的(de)應納稅所得額(國稅發〔1999〕17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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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.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(de)利潤(股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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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預提所得稅(所得稅法、國稅發〔1993〕5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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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.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(hé)中國國家銀行的(de)利息所得、外國政府或者由其擁有的(de)金融機構從我國取得的(de)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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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預提所得稅(所得稅法、國稅發〔1993〕5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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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.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(de)利息所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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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預提所得稅(所得稅法、國稅發〔1993〕5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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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.為(wèi)科學(xué)研究、開發能源、發展交通事業、農林牧業生産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(de)特許權使用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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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準,可(kě)減征、免征預提所得稅(國稅發〔1993〕50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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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釋:
1.屬于石油、天然氣、稀有金屬、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(de),由國務院另行規定。
2.所得稅法指《中華人民共和(hé)國外商投資企業和(hé)外國企業所得稅法》。
3.規定數額指: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項目,形成的(de)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(de),或者形成的(de)新增注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,且達到或可(kě)超過企業原注冊資本50%的(de)。石油、天然氣、稀有金屬、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由國務院另行規定。
表4 外商投資企業關稅、進口環節增值稅、營業稅優惠表
政策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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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般性規定
(全國外企普遍适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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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級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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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技術
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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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(gāo)新技術
産業開發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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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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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設備進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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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》中的(de)“全部直接出口”項目,進口設備一(yī)律先照章(zhāng)征收進口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,自(zì)投産之日起,經核查确屬全部出口的(de),分5年(nián)返還已繳納的(de)稅款(海關總署公告〔2002〕25号);
② 符合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》鼓勵類并轉讓技術的(de)外商投資項目,在投資總額內(nèi)進口的(de)自(zì)用設備(包括按項目合同随設備進口的(de)技術及配套件、備件),除《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(de)進口商品目錄》所列商品外,免征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(國發〔1997〕37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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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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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開發區內(nèi)高(gāo)新技術開發,進口國內(nèi)不能生産的(de)儀器、設備,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。為(wèi)生産出口産品需進口的(de)原材料和(hé)零部件,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(lǐ)。(國發〔1991〕12号、海關總署令第26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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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産品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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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自(zì)産産品,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國家另有規定的(de)外,免征出口關稅(署監一(yī)〔1992〕1099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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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內(nèi)地(dì)料件或半成品,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(nèi)加工增值20%以上的(de)産品,海關憑有關證明文件,可(kě)免征出口關稅(署貨字〔1988〕445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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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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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商投資設立的(de)研究開發中心、外國企業和(hé)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、技術開發業務和(hé)與之相關的(de)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(de)收入,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,免征營業稅(财稅字〔1999〕273号);
② 外商投資企業和(hé)外國企業從事我國金融資産處置業務,企業處置債權重置資産和(hé)企業處置股權重置資産(包括債轉股方式處置)所取得的(de)收入,不予征收營業稅(國稅發〔2003〕3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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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與區外的(de)比較。由上表可(kě)見,外商在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(nèi)投資的(de)生産性企業,在國家級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內(nèi)投資的(de)高(gāo)新技術企業,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(wèi)15%,是區外的(de)一(yī)半。而兩開發區內(nèi)當年(nián)出口值占總産值70%以上的(de)外資出口企業,還可(kě)享受比區外同類企業更為(wèi)優惠的(de)企業所得稅優惠,稅率為(wèi)10%。此外,在所得稅、關稅等的(de)減免上,開發區企業也享受比區外企業更優惠的(de)政策。
2.內(nèi)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。
(1)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
① 國家級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內(nèi)的(de)內(nèi)資高(gāo)新技術企業,減按15%的(de)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。其中,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(nián)總産值70%以上的(de)企業,可(kě)減按10%的(de)稅率征收所得稅(國發〔1991〕12号)。
② 國家級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內(nèi)新辦的(de)內(nèi)資高(gāo)新技術企業,從投産年(nián)度起,免征所得稅2年(nián)。其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—9—程中發生的(de)與技術轉讓有關的(de)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、技術培訓的(de)所得,年(nián)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(de),可(kě)暫免征收所得稅(國發〔1991〕12号)。
③ 企業用于國家級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內(nèi)高(gāo)新技術開發,進口國內(nèi)不能生産的(de)儀器、設備,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。企業為(wèi)生産出口産品需進口的(de)原材料和(hé)零部件,按加工貿易有關規定辦理(lǐ)(國發〔1991〕12号、1991年(nián)海關總署令第26号)。
④ 高(gāo)新技術企業生産的(de)出口産品,免征出口關稅。國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規定的(de)除外(國發〔1991〕12号)。
(2)與區外的(de)比較。國家級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內(nèi)的(de)內(nèi)資高(gāo)新技術企業,可(kě)享受比區外優惠的(de)企業所得稅、關稅、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稅收政策。
(二)出口加工區相關優惠政策。
出口加工區是政策優惠、通關快捷、管理(lǐ)簡便、“境內(nèi)關外”的(de)特殊區域。區內(nèi)企業享受“免證、免稅、保稅”,“一(yī)次報關、一(yī)次審單、一(yī)次查驗”等特殊政策。其優惠政策及與區外的(de)比較見表5。
表5 出口加工區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及與區外的(de)對比
比較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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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加工區內(nèi)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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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加工區外企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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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生産所需的(de)機器、設備、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,生産性的(de)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(de)機器、設備和(hé)建設生産廠房、倉儲設施所需的(de)基建物資,自(zì)用合理(lǐ)數量的(de)辦公用品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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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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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國家鼓勵發展的(de)外商投資項目以及政府貸款和(hé)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除《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(de)進口商品目錄》,對國家鼓勵發展的(de)國內(nèi)投資項目除《國內(nèi)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(de)進口商品目錄(2000年(nián)修訂)》所列商品外,該項目所需進口自(zì)用設備,以及按照合同随設備進口的(de)技術及數量合理(lǐ)的(de)配套件、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(hé)進口環節增值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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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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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通式或轉關運輸,加工區海關辦理(lǐ)24小時預約通關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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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通或轉關。直通關點整箱可(kě)直進,散貨由口岸海關報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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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工貿易生産用料件進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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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件保稅,取消手冊和(hé)銀行保證金台帳,實行備案制度,采用電子(zǐ)賬冊管理(l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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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稅料件使用手冊和(hé)銀行保證金台帳管理(lǐ)(對海關評定為(wèi)加工貿易A類的(de)企業,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),進出口報關制度。逐項審批,電子(zǐ)和(hé)人工審單,逐本手冊核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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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額、許可(kě)證管理(l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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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不需要,國家另有規定的(de)除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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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常的(de)配額、許可(kě)證管理(l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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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驗檢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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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境內(nèi)區外運入加工區的(de)任何貨物予以免檢。對進、出加工區的(de)應檢貨物在加工區內(nèi)實施檢驗檢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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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、檢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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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(nèi)采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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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(de)貨物視(shì)同區外企業出口,區內(nèi)企業可(kě)以以外币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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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(yī)般性國內(nèi)銷售需征收增值稅;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(de)貨物視(shì)同區外企業出口,需辦理(lǐ)出口報關手續,享受出口退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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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稅料件轉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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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內(nèi)企業之間及加工區之間,半成品和(hé)原料經海關批準可(kě)調撥、轉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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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稅料件內(nèi)銷必須補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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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工後出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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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征增值稅、消費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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增值稅先征後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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料件核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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滾動核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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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本手冊核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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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收彙核銷管理(lǐ)、進口付彙核銷管理(l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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貨物由區內(nèi)運往或者銷往境外,區內(nèi)機構不需辦理(lǐ)出口收彙核銷手續;區內(nèi)機構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,不需辦理(lǐ)進口付彙核銷手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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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收彙、進口付彙均須辦理(lǐ)核銷手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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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減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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享受國家高(gāo)新技術開發區所得稅優惠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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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或期限較短(duǎ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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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産耗用水、電、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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區內(nèi)企業生産出口貨物耗用的(de)水、電、氣準予退還所含的(de)增值稅,退稅率為(wèi)1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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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退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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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四川省出台的(de)全省性優惠政策
(一(yī))礦産資源優惠政策。
1.主要優惠政策條款。在工商行政管理(lǐ)機關登記注冊的(de)法人或者非法人,包括外商投資企業、外商辦事機構和(hé)代表處等都可(kě)作為(wèi)探礦權申請人。外商在我省投資勘查開采礦産資源,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以下優惠政策:
(1)在少數民族自(zì)治地(dì)區勘查開采礦産資源的(de)探礦權、采礦權使用費,前兩年(nián)免繳,第3年(nián)至第5年(nián)減半繳納。
(2)開采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》中鼓勵類礦産資源的(de),免繳5年(nián)礦産資源補償費;綜合開采共伴生礦産資源的(de),開采的(de)共伴生礦産品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;利用尾礦的(de),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。
(3)采用先進技術使國內(nèi)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(de)礦産資源得到綜合利用的(de)和(hé)使開采回采率、選礦回收率、綜合利用率高(gāo)于國內(nèi)同類企業水平的(de),前3年(nián)減半繳納礦産資源補償費;高(gāo)于國內(nèi)同類企業水平多采出的(de)礦産品,免繳礦産資源補償費。
(4)外商投資礦山企業,因不可(kě)抗力引起年(nián)度虧損,可(kě)申請減繳50%以下的(de)礦産資源補償費或延期繳納虧損年(nián)度的(de)礦産資源補償費。
(5)在劃定的(de)勘查區域內(nèi),探明可(kě)供開采的(de)礦産資源的(de)地(dì)質勘查費用,可(kě)作為(wèi)遞延資産從礦山進入商業性開采後的(de)第1年(nián)起,
(6)自(zì)礦山進入商業性開采階段,經企業申請,稅務機關批準,可(kě)實施固定資産加速折舊(jiù)。
(7)勘查礦産資源所需臨時用地(dì),免繳場地(dì)使用費。
2.與省外的(de)比較。以上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産資源的(de)優惠政策,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,納入了2001年(nián)頒布的(de)《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産資源條例》。這種以法定形式提供礦産資源勘查開采優惠的(de)方式在全國尚不多。
(二)投資保障及其他優惠政策。
1.1999年(nián)2月,我省制訂了《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收費項目明白卡》(下稱《明白卡》),列明外商投資企業應予繳納的(de)收費項目和(hé)收費标準。凡未經審批,不得擅自(zì)在《明白卡》所列項目之外設立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範圍、提高(gāo)收費标準。加入WTO後,我省進一(yī)步規範涉企收費行為(wèi),由省财政廳和(hé)省物價局每年(nián)公布涉企收費目錄。凡未列入目錄的(de)收費,公民、法人和(hé)其他組織有權拒繳。
2.對損害經濟發展軟環境的(de)行為(wèi)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。對不依法行政、行政不作為(wèi)、行政亂作為(wèi)的(de)違法違紀人員實施紀律處分,涉嫌犯罪的(de),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(lǐ)。我省還成立了“四川省外來企業投訴中心”和(hé)“四川省台商投訴中心”,專門負責、協調解決外來投資者投訴事務,維護外來投資者的(de)合法權益(聯系電話見附件2)。
3.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我省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(de)生産型項目,經批準可(kě)降低(dī)其注冊資産與總投資的(de)比例。
4.為(wèi)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,我省還出台了“四川省重點公路、航道(dào)、碼頭、車站建設用地(dì)免征耕地(dì)占用稅”的(de)稅收優惠政策(詳見川府發〔2001〕18号)。